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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钱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其朋友连续两天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驾照将被扣总计12分,因为不想学习,其便请钱女士“帮忙”去处理其中一次的违法行为。在替朋友处理完一周后,钱女士接到了派出所电话,被告知复核到违法行为人并非钱女士本人,钱女士需因“代扣分”行为被处罚。最后钱女士被处罚款5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帖文中,钱女士提醒大家“不要再好心帮忙了”。

10月30日,钱女士告诉记者,其朋友在10月中下旬连续两次违法后,因看到“交管12123”APP上的违法行为照片,只拍到了车屁股,便心存侥幸,请钱女士“帮忙”,“我们是认识的,不涉及买卖,以为没什么问题就答应下来了。没想到一个礼拜后接到了派出所电话,在派出所确认了代扣分的事实后,就带我和朋友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罚了。”

钱女士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0月17日,被处罚人于2024年10月17日1时34分,在奉贤区南桥镇菜场路新建西路东约50米,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实施替代他人记分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k8手机经典版2020,决定罚款伍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同时,《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k8手机经典版202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交警部门获悉,对于上述相关违法,警方将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代替记分的分值,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交警部门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交通违法处罚的对象是违法当事人,谁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了就应该谁接受处罚,即使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间也不允许代扣分。如此才能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将持续加大“买分卖分”打击整治力度,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介绍,上海自2021年底实施了“接受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政策(以下简称“学法减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报名参与“学法减分”,每个记分周期内最多可减免6分。交警部门表示,“‘学法减分’这一措施,就是为了发挥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推动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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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在事前监管阶段,平台必须对主播进行身份核查,包括验证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档案定期更新,以防止无证经营,降低消费者风险。事中监管要求平台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内容,并至少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三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平台还需加强直播内容管理,审核发布信息,进行实时巡查,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阶段,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示规则,建立黑名单,设立投诉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利,禁止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于标记为自营的业务平台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即在自营的业务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购物模式,我国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25日,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多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保障。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产品的生产者均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后追索权益的主体。

为此,建议直播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设置系统自动提示功能,推出平台认证机制,利用大数据服务分析消费者购物喜好并提示消费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时设置监护人人脸识别认证程序,以减少异常消费损失。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直播带货能在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下,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舒适和便捷,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