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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4号线塘桥站一处自动售货机前,澎湃新闻随机选择一款商品后,售货机显示支持手机移动支付客户端扫码和现金两种支付方式。在站台一台名为“友宝”的自动贩卖机旁,工作人员正在整理柜内货品。记者注意到,该设备柜体显示“刷脸/扫码开门,开门结算”。工作人员表示,该机器是新机器,“根据近期接到的通知,刷脸功能要关闭。”

11号线龙耀路站、12号线提篮桥站、9号线陆家浜路站、6号线东方体育中心站等多处地铁站点的自动售货机,均弹出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供消费者扫码支付。这些售货机外观简洁、支付操作简单,无需进行复杂的绑定等步骤。龙耀路站一台农夫山泉自动售货机柜体更是贴心地显示“本机推荐微信、支付宝购买”必博体育官网下载手机版,为消费者提供更明确的支付指引。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风虎表示必博体育官网下载手机版,刷脸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虽然提供了便利性,但也增加了个人敏感信息暴露的风险,例如刷脸支付需要对用户的面部特征进行数据采集和存储,这些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被他人非法获取必博体育官网下载手机版,从而导致用户面临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甚至可能利用这些泄露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人脸信息进行复制或者伪造,从而采取冒用身份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进而给用户的人格尊严乃至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10月25日,在位于上海静安区的金鹰国际购物中心的“Sense Mart Go”自动售货机前,澎湃新闻发现必博体育官网下载手机版,该机器显示屏显示可用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点击“扫码支付”后,机器显示“点击开门选购商品,关门即走自动结算”。点击“开门购物”后,出现“申请获取并验证你的手机号”提示,此时有两个选择,一是被机器获取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二是“不允许”被获取手机号码。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相关企业在处理人脸识别信息时,要向消费者告知处理面部识别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就处理面部识别信息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同时对数据的存储、传输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数据安全事件。而作为消费者,应避免在安全技术能力有限的服务商平台使用刷脸支付功能,如果已经开通刷脸支付,可以选择关闭“刷脸”支付,或向服务商撤回同意要求其删除相关信息。

“其实不必‘谈人脸色变’,关键是要有正常的安全标准,保障相关技术的妥善使用。”刘晓春呼吁,未来能有第三方验证工具,让用户可以查看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类似手机查杀病毒的操作。同时,也期待有政府主导或第三方进行的安全审查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如对市面上涉及“刷脸”的经营者进行整体情况检测,通过这种方式为用户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建立消费者的信任和安全感。

刘杰则表示,上海及时发现了自动售货机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问题,并迅速推动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使这一司空见惯的“小事儿”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本身也是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环节。只有让更多的公民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企业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感、让更多的监管部门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才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理所当然的“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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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条款,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多项条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为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高效、规范的法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某担保公司系某保险公司持股8.7958%的股东。2022年4月2日,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查阅账簿申请书》,申请保险公司提供2006-2010年期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往来明细及所涉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内部合规审批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材料供其查阅。保险公司未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材料,故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为“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该案中,担保公司行使知情权系其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变化,并不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持股超过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要求查阅保险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新《公司法》进一步拓宽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首先,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基本资料,在允许查阅的基础上,允许股东进行复制;第二,增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范围作出限定,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公司章程对于持股比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官表示,新《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亦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体现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维护。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